公考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考錄用筆試考務工作,保證公考考試錄用筆試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據(jù)公考法、《公考考試錄用規(guī)定(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務,是指公考考試錄用公共科目筆試的命題管理、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試卷評閱、考務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考務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科學規(guī)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分工,負責制定筆試工作方案和考試大綱,指導或組織筆試試題命制工作,審定筆試試題及評閱標準,指導、監(jiān)督考務實施工作等。
第五條 公考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考試機構,承擔筆試試題命制、試卷管理、考試組織實施、閱卷、維護考試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考試要配備與所承擔的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業(yè)務素質(zhì),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考務工作時,有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等利害關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應當予以回避。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命題管理
第十條 考試命題應當制定命題工作方案,明確命題目標,以及在試題征集、試題評審、組配試卷等方面的工作內(nèi)容和責任。
第十一條 試題應符合考試的目的,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條 參加試題命制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組織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經(jīng)驗,了解并掌握人才測評技術,熟悉公考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參加試題命制的人員須填寫命題工作人員登記表,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其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命題場所應符合保密工作條件要求,應有安全封閉的專門場所。命題應配備專用設備和資料,并由專人保管。
第四章 試卷管理
第十四條 試卷印制應在國家保密局或者省級保密局認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機構進行。
第十五條 試卷應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格裝封和配發(fā)。
第十六條 試卷傳遞、交接、保管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專門的車輛和設備。
使用完畢的試卷應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滿后由公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組織銷毀。
第十七條 在試卷傳遞、交接、保管、分發(fā)過程中,考試機構發(fā)現(xiàn)試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盡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并立即向公考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