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廣西各級黨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根據公考法和公考錄用有關規(guī)定,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qū)公考局(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決定,組織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5年度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考(含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工作。全區(qū)14個設區(qū)的市(以下簡稱“市”)和32個自治區(qū)直屬機關共計劃招錄公考9467人?,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下同)和報考海監(jiān)船員、鄉(xiāng)鎮(zhèn)職位的人員,報考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是否放寬由招錄機關決定。
報考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戒毒一線干警職位和市級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但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報考法醫(yī)、獄醫(y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
建制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村委會(居委會)主任,報考定向招錄村(社區(qū))“兩委”成員職位的,年齡條件放寬到40周歲(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經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和自治區(qū)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執(zhí)行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政策縣和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xiāng)(以下簡稱“少數民族艱苦邊遠地區(qū)”)的部分職位,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建制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村委會(居委會)主任,報考定向招錄村(社區(qū))“兩委”成員職位的,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高中、中專及大專學歷和非普通高校畢業(yè)生的報考人員,其生源地或常住戶口必須為廣西。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如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yè)生須在2015年3月17日前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限定學歷層次的職位,報考人員應當以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報考,其中: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yè)生應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
(八)具備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和招錄職位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具體職位的相關資格條件詳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考職位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附件1)。
(九)職位有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基層或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1、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單位),下同〕的工作經歷。
2、在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經歷。
3、在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
4、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
5、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
全日制或脫產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十)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生產一線”人員職位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須在廣西服務期滿或服務滿2年且在崗、考核稱職(合格)。“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包括“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工作(含城區(qū)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黨建組織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人員。
2、“生產一線”人員包括大學生村官(黨建組織員)、村(社區(qū))“兩委”成員。大學生村官(黨建組織員)報考定向招錄“生產一線”人員職位的,須在廣西服務期滿或服務滿2年且在崗、考核稱職(合格),且只能報考工作地所在市的定向職位,不能跨市報考;村(社區(qū))“兩委”成員報考定向招錄“生產一線”人員職位的,須在“兩委”班子中連續(xù)任職滿3年且在崗,且只能報考工作地所在縣(市、區(qū))(以下簡稱“縣”)的定向職位,不能跨縣報考。
曾是“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生產一線”人員,已被錄用為公考的,不能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生產一線”人員職位。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考招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禁止報考我區(qū)公考處罰未到期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在讀的普通高校非2015年應屆畢業(yè)生(其中,在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5、新錄用未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考;
6、原具有公考身份辭職未滿2年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已錄用到報考職位有服務期限要求,但服務期未滿的公考;
8、已錄取的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定向培養(yǎng)人員;
9、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考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戶籍、基層工作經歷、“服務基層項目”和“生產一線”人員服務期、現役、辭職、辭退、工作年限、任職年限、處罰期限等有關資格條件的時間計算,均以2015年3月17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